疫情停課標準

防疫公告

學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均停課。
(二)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區)停課。
(三)前述 (一)至(二)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四)醫事類專業科系依「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教育部109年2月10日臺教高 (五 )字第 1090016538號函) 辦理。 其他校外實習課依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技通字第1090019309號函辦理。
(五)學校遇停課情形,得縮減上課週數,採1學分18小時彈性修小時彈性修課,於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惟仍應兼顧教學品質及學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