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選聘辦法

校長遴選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

中華民國 100年 7月 23日第 7屆第 8次董事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 102年 4月 25日第 7屆第 16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年 12月 11日第 7屆第 20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年 11月 01日第 8屆第 11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年 03月 21日第 9屆第 09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年 01月 30日第 10屆第 05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國民國 112年 09月 14日第 10屆第 09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私立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二條       (校長任期與續聘)

一、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任期以四年為原則,任期屆滿前經董事會考核同意得續任,續任以三次為原則。

二、本法人所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高等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以不超過七十歲為原則。學校如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校長年齡上限得放寬至七十五歲。

三、校長任期於學期中屆滿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任期屆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董事會同意後, 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四、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

第三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本法人應設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產生及會務運作如下:

一、本法人董事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八個月內,或因故出缺後三個月內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評估校長續任或遴選新聘校長候選人之工作。

二、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7-9人由董事會聘請之。

三、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董事代表召開,其後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校長遴選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遴選委員會決定推薦校長候選人選時,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推薦之。

六、遴選委員會應推薦新任校長候選人選二至三人,依姓氏筆劃順序, 詳附總結評語,陳報董事會圈選,經董事會決定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七、遴選委員會委員如接受推薦為校長候選人,應即辭卸委員職務,其遺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遞補。

八、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校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經費由業務承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九、校長遴選委員會未能依第一款所定期限內完成續任校長推薦,或新聘校長候選人遴選工作,董事會得解散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重新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

十、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學校校長就任時自動解散。

第四條 (校長條件及資格)本法人所設學校置校長一人,由本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 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本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校長應遵行本法人董事會經營理念與決策,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法人所設各級私立學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校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認同本法人教育理念與辦學精神,實踐慈濟人文。

二、公認之學術成就與聲望。

三、高尚之品德情操。

四、卓越之辦學理念、組織與領導能力及落實國際化。

五、優質之辦學或行政經驗。

六、超越政治、黨派及利益團體。

七、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資格。

第五條(校長遴選聘任程序)校長遴選聘任程序如下:

一、校長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董事會應徵詢其續任意願;有意願續任時, 由本法人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續任評估作業。經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推薦續聘者,送請董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續聘之;現任校長無意續任或續任案不通過時,依本辦法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二、校長續聘評估作業應行事項:

(一)續任校長,應提交校務會議報告後之任期內治校績效與續任後之治校規劃報告書一份。

(二)應收集教職員隨機抽樣訪談意見參考。

三、現任校長無意續任或續任案不通過或因故出缺時,由本法人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告候選人資格條件後,以公開方式經各界推薦或自我推薦或董事推薦之資料中徵求人選。

四、遴選委員會彙整候選人相關資料,並徵詢其本人意願後,提會評議。必要時,遴選委員會得對候選人進行訪談,並要求其提供各項必要文件資料,提交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

五、董事會對所陳報校長人選如有正當理由認為確實有再加斟酌必要時, 得請遴選委員會重新遴選。

六、校長選聘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七、校長如因故擬於屆滿前提前離職,須於離職日前三個月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依本辦法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八、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第六條(保密義務)參與校長遴選與選聘之有關人員,對於學校校長候選人名單及作業過程,應有保密之義務。

第七條 新設學校或學校合併後第一任校長遴選聘任,除於校長任期開始十個月前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外,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校長解聘或免職)具有下述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校長;其已任用者,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

二、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本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教育部核定後代理之。

三、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 本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四、觸犯本法人規定或無法落實本法人興學理念有礙校務發展者。

五、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經查證屬實者。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