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選聘辦法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3 日第 7 屆第 8 次董事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25 日第 7 屆第 16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7 屆第 20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01 日第 8 屆第 11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第 9 屆第 09 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私立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 相關法規訂定之。

第二條 (校長任期與續聘)

一、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任期以四年為原則,任期屆滿前經董事會考核 同意得續任,續任以三次為原則。

二、本法人所設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年齡以不超過六十五歲、高等教育機 構校長年齡以不超過七十歲為原則。學校如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評鑑 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校長年齡上限得放寬至七十五歲。

三、校長任期於學期中屆滿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  年終了之日止;任期屆滿,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董事會同意後, 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四、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 者,亦同。

第三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本法人應設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產生及會務運作如下:

一、本法人董事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八個月內,或因故出缺後三個月  內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評估校長續任或遴選新聘校長候選人 之工作。

二、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 7-9 人由董事會聘請之。

三、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董事代表召開,其後開會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校長遴選委員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遴選委員會決定推薦校長  候選人選時,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以 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之同意推薦之。

六、遴選委員會應推薦新任校長候選人選二至三人,依姓氏筆劃順序,  詳附總結評語,陳報董事會圈選,經董事會決定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七、遴選委員會委員如接受推薦為校長候選人,應即辭卸委員職務,其 遺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遞補。

八、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校長遴選委員 會之事務經費由業務承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九、校長遴選委員會未能依第一款所定期限內完成續任校長推薦,或新  聘校長候選人遴選工作,董事會得解散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重新組織 校長遴選委員會。

十、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於學校校長就任時自動解散。

第四條 (校長條件及資格)

本法人所設學校置校長一人,由本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 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本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應遵行本法人董事會經營理念與決策,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法人所設各級私立學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 專職。
校長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認同本法人教育理念與辦學精神,實踐慈濟人文。

二、公認之學術成就與聲望。

三、高尚之品德情操。

四、卓越之辦學理念、組織與領導能力及落實國際化。

五、優質之辦學或行政經驗。

六、超越政治、黨派及利益團體。

七、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資格。

第五條 (校長遴選聘任程序)校長遴選聘任程序如下:

一、校長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董事會應徵詢其續任意願;有意願續任時,  由本法人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續任評估作業。經校長遴選 委員會決議推薦續聘者,送請董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續聘之;現任校長無意續任或續任案不通過時,依本辦法辦理 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二、校長續聘評估作業應行事項:

(一)續任校長,應提交校務會議報告後之任期內治校績效與續任後之 治校規劃報告書一份。

(二)應收集教職員隨機抽樣訪談意見參考。

三、現任校長無意續任或續任案不通過或因故出缺時,由本法人校長遴選  委員會公告候選人資格條件後,以公開方式經各界推薦或自我推薦或 董事推薦之資料中徵求人選。

四、遴選委員會彙整候選人相關資料,並徵詢其本人意願後,提會評議。  必要時,遴選委員會得對候選人進行訪談,並要求其提供各項必要文 件資料,提交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

五、董事會對所陳報校長人選如有正當理由認為確實有再加斟酌必要時,  得請遴選委員會重新遴選。

六、校長選聘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  額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七、校長如因故擬於屆滿前提前離職,須於離職日前三個月提請董事會同  意後,依本辦法重新辦理校長遴選。

八、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  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 關法令規定。

第六條 (保密義務)

參與校長遴選與選聘之有關人員,對於學校校長候選人名單及作業過 程,應有保密之義務。

第七條 (校長解聘或免職)

具有下述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校長;其已任用者,應經董事會議 通過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
二、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本法人 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教育部核定後代理之。
三、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  本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四、觸犯本法人規定或無法落實本法人興學理念有礙校務發展者。

五、有痼病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經查證屬實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